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91民初1855号
原告:广东某某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河北某某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法定代表人: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
被告:河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
原告广东某某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某某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某某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定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某某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6.5元,由广东某某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张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