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10106号
原告:湖南鑫永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路**。
法定代表人:罗兆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科军,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开区泰嘉路**
法定代表人:沈烨。
第三人: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水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晏三明。
原告湖南鑫永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鑫永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鑫永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