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89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瑛,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瑛,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水东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晏三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君,系公司法务。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124民初6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同意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124民初695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 安
审判员 李建新
审判员 钟宇卓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焦傲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