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3126执保57号
申请人:***,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申请人:**,男,1997年6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申请人:**,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第三人: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水东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晏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使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在第三人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508,004元采取限制支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1月2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单保函给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第三人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508,004元予以限制支取。
案件申请费3,060.02元,由申请人***、**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锡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自强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