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876号
原告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金洲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代为和解等)。
被告严磊,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州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严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严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欧阳中伟
人民陪审员曹佩均
人民陪审员彭福寿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谭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