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304民初975号
原告: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金水东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京湘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马街道霞光东路55号湖南京湘节能科技园9栋01010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京湘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计4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40元,由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