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2010号
原告:赛纳华瑞(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曹刘各庄村委会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于学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华,男,赛纳华瑞(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中航百慕新材料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翔北路航空材料园A区628号科研大楼四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明明。
原告赛纳华瑞(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百慕新材料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赛纳华瑞(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赛纳华瑞(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赛纳华瑞(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多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艺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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