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百慕新材料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百慕新材料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苏1324民初8221号
原告:中航百慕新材料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翔北路航空材料园A区628号科研大楼四层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430928T。
法定代表人:孙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北京瀛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语嫣,北京瀛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象山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1X1MXB4L。
法定代表人:杨雪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涛,男,1987年3月2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原告中航百慕新材料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中航百慕新材料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泗***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12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中航百慕新材料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444955.43元;
二、被告泗***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于协议签订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航百慕新材料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0元;
三、受理费48326元减半收取241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航百慕新材料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泗***科技有限公司各自负担14581.5元,被告泗***科技有限公司于协议签订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航百慕新材料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4581.5元。
四、被告到期未履行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就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雨濛
人民陪审员  施军昌
人民陪审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祖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