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百慕新材料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百慕新材料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45832号
原告:中航百慕新材料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翔北路航空材料园A区628号科研大楼四层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430928T。
法定代表人:孙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曼,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燕,北京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航百慕新材料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百慕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航百慕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曼与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08年4月16日。
二、离职时间及理由:2019年3月22日,***以邮寄方式向中航百慕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理由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航百慕公司于2019年3月24日签收。
三、仲裁请求:***以要求中航百慕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四、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4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中航百慕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6 138.94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中航百慕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五、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6 138.94元且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六、***曾以要求中航百慕公司支付加班费、工资差额、 奖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03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中航百慕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2074.2元;2、中航百慕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8128.74元;3、中航百慕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9日期间奖金20 000元;4、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曾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于2020年11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在该案仲裁审理过程中,对于2019年1月至3月工资差额一节,***主张系公司单方取消月度奖金,取消后不足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故以其他项目名义支付298.59元;中航百慕公司确认在没有月度奖金的月份中因实发数额不足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故补齐298.59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航百慕公司确认2019年1月份取消了月度奖金,但主张因***存在私扣客户回款的情况且未办理工作交接,故公司发放的2019年1月至3月期间工资存在差额。此外,中航百慕公司主张不存在拖欠***项目奖金的情况。
七、月工资标准:***与中航百慕公司均确认***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应发工资数额为11 430元、22 086.67元、24 386.67元、25 146.67元、4420元、4420元、4420元、4420元、4420元、9043.38元、3728.6元、3728.6元。此外***主张除上述工资外,另有奖金及出差补贴,奖金数额分别为6591.94元、29 980元、3800元;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出差补贴分别为3000元、3000元、1220元、3000元、1560元、3000元、3000元、1440元。***提交了微信往来记录予以证明,微信往来记录中可明显显示有项目名称及奖金分配数额、出差补贴的金额及对应月份,均与***上述主张一致。中航百慕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奖金及出差补贴并非该公司发放;中航百慕公司主张与***之间系内部承包关系。
法院另行查明的事项:在本案仲裁庭审中,中航百慕公司曾述***工资标准中包括有补贴和项目奖金部分。
以上事项,双方对第六至七项存在争议,其他均不存在争议。
法院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中航百慕公司主张与***系内部承包关系,但未能就此提交相应证据,虽该公司主张微信往来记录中所分配的奖金及支付的补贴并非该公司支付,但该陈述明显与仲裁庭审中公司之主张相互矛盾。鉴此,本院采信***主张确认其应发工资数额、奖金、出差补贴均属于其工资组成部分,并以此作为计算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之依据。依据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0344号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事实及裁决结果可知,中航百慕公司曾取消***月度奖金,***于2019年3月以中航百慕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理由成立。中航百慕公司所持***私扣客户回款、未办理工作交接等主张并非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之合法抗辩理由。经核算,中航百慕公司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6 138.94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航百慕新材料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6 138.9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中航百慕新材料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 敬
二〇二一年 九 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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