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阳光新型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办事处双山村民委员会与长春市阳光新型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42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办事处双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育民路与卓越大街交汇北行200米。
法定代表人:孙志生,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国,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阳光新型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双山村。
法定代表人:吴奕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办事处双山村民委员会(以下称双山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阳光新型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称阳光塑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4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山村委会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4民初1446号案件的起诉和本案的上诉,双方通过另案解决纠纷,阳光塑钢公司同意双山村委会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双山村委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的请求,经阳光塑钢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4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办事处双山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及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双山村委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双山村委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管 莉
审判员 李 迪
审判员 贺银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若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