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冠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冠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数字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9民初3158号

原告:唐山市**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甸区西径路,组织机构代码:91130230732929210M。

法定代表人:张兆生,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成,男,汉族,1961年11月12日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唐海县。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唐山市**甸区人民政府数字中心,住所地唐海镇垦丰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2300002219623。

唐山市**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甸区人民政府数字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唐山市**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0元,减半收取计2685元。

审判员  张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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