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告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辛科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23民初2451号
原告:***,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居民身份证:220723197705070013。
被告: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何亚军。
被告:***,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居民身份证:220723197901010616。
原告***与被告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岳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