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24民初867号

原告: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尹桂芝,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6年5月3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济韬,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王**升,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9元,由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金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