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24民初867号
原告: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尹桂芝,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6年5月3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济韬,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王**升,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9元,由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金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