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执保606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旺,总经理。
被保全人: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济韬,董事长。
被保全人:***,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执行的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3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500000.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财产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俊立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