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6民初2960号

原告: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锦西街1488号互助社区办公楼2楼210-4室。

法定代表人:张济韬。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弘博,男,1973年10月27日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49年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女,1978年6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邹华娟

人民陪审员  杜晶惠

人民陪审员  孙春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