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102执恢670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日照发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博文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作出的(2017)鲁1102民初74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2019年9月16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同时追加贺峻为被执行人。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贺峻名下有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楼××单元101户的房产一处,现已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上述房产暂不予处置;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贺峻名下有银行存款14170.51元,现已划拨并结算完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4、通过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不同意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
7、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不同意将这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8、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法乐红
审判员 李良杰
审判员 梁作宝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