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发达实业有限公司

日照发达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02民初6562号
原告:日照发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66786G。
法定代表人:时桂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梦雪,女,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五莲县街头镇下××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日照鸿锦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日照发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达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发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梦雪、李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发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赁费约25万元(具体以实际计算为准)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日照市东港区××街商铺××#××层××层屋面租赁给被告,用于被告经营贝菲特健身品牌。合同约定了租赁费的交付时间及方式。签订合同后,被告未如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租赁费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予支付。
案经送达,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5日,发达公司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承租日照市东港区巴黎名城沿街商铺A1-03#第三层、四层及四层屋面用于经营贝菲特健身品牌,租赁面积1915平方米;租期10年,自免租期结束后开始计算;保证金5万元,第一年租赁费60.92万元;租赁费按季度支付,每次提前一个月交纳,每逾期一日需按照应付租赁费的5‰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发达公司已将涉案租赁房屋交付**,**已于2019年6月20日支付保证金5万元及一个季度的租赁费15.23万元,其余租赁费至今未支付。
发达公司认可租赁期限自2021年10月24日开始计算。发达公司本案主张的租赁费25万元包括2021年12月24日前应支付的15.23万元及2022年3月24日前应支付的15.23万元中的97700元,其余租赁费另案主张。发达公司本案主张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5.2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4日起按日利率5‰计算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以97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4日起按日利率5‰计算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
2022年7月1日,发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5万元进行网络查控冻结,本院于2022年7月1日作出(2022)鲁1102民初6562号之一民事裁定,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5万元予以网络查控冻结。
本院认为,发达公司与**于2019年5月5日签订的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发达公司已将涉案租赁房屋交付**,**应按约按时支付租赁费,但**在支付一个季度的租赁费15.23万元后,至今未支付其余租赁费,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租赁费及违约金的义务。发达公司要求**支付租赁费25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发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发达实业有限公司租赁费2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2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以97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4日起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
二、驳回原告日照发达实业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安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