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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州华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江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23民初2510号
原告郑州华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江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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