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华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002民初4657号
原告郑州华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郑州华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西显、陈茜,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且并未对账结算,故原告向被告主张货款的条件尚未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华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启
书记员 曹佳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