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602执9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祥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化代码913601007947577330,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广场北路**富丽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4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祥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602民初17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7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6400元,截至2019年10月29日已执0元,未执行20164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0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瑜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