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2372号
原告:***,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璇,江苏高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全,江苏高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全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翠云大道4幢223室。
法定代表人:李炜炜,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全力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潘玉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傅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