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全力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全力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2372号

原告:***,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璇,江苏高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全,江苏高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全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翠云大道4幢223室。

法定代表人:李炜炜,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全力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潘玉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傅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