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5096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男,196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被告:***,男,198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被告:南京全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552058390D),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翠云大道4幢223室。
法定代表人:李炜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颖,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技天峰低碳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837440351),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富江南路698号。
法定代表人:沈峰英,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全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技天峰低碳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芝忠于2021年1月27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芝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照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芝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6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35元,由原告李芝忠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王信红
人民陪审员 施 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