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1216号
申请人:南京全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552058390D,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大道4幢2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波锘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398304871U,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8号(华泰国际大厦)-214、215室。
法定代表人:成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全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波锘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全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波锘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为750000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南京全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全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波锘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合计限额为750000元。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南京全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