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开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西部华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65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31381XE,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容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兵,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开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567115423C,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赵爱武,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开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21)陕0302财保63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4239.7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2021)陕0302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解除保全申请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4239.7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积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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