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执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某某区。
法定代表人;容奇。
申请执行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某某区。
法定代表人:宋建强。
被执行人:陕西华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某某县。
法定代表人:李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华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华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603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许小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小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许小平联系电话:0298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