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3执72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街168号唐园小区1幢10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01924W。法定代表人张昌芝,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运康,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66号1-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31381XE。法定代表人容奇,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万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2)陕0303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7175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379元。负担执行费263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本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2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暂无其他银行存款;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本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查封期限2022年5月23日至2025年5月22日);3、车辆管理部门反馈,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查封期限2022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16日),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暂无法处置;4、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申请人须就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到期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虎勤
审判员  李 凡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