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754号
原告:***,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2元减半收取9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冯勤绪
人民陪审员  董亚红
人民陪审员  毛亚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 助理  胡冰霜
书 记 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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