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淑平与西部华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1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淑平,女,汉族,1955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申请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项目部,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负责人:张俊清,任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容奇,任董事长。
本院审理张淑平与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项目部、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陕0302财保7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项目部、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淑平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项目部、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兵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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