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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翡与某某,陕西闽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7102民初1273号 原告:**翡,女,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0661。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西安市未央区,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0030。 被告:陕西闽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38195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贺张睿,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049。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翡与被告**、陕西闽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翡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翡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翡负担。 审 判 员 张成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