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0民初10169号之二
原告:重庆建工南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一品街道乐遥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46066058C。
法定代表人:高彬彬,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北段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25X7。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建工南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建工南部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工南部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工南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47.14元,减半收取为8,773.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3,773.57元,均由原告重庆建工南部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白 杨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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