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孝感市博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李自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23021号 原告:孝感市博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澴川路316号南方国际商贸城K1区12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李自义,男,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孝感市博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李自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当即向原告支付诉请款项。遂原告孝感市博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博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市博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孝感市博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曼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彭 悦 书 记 员  韩珂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