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431号
原告:山东邦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建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EUXP40L。
法定代表人:田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庆云经济开发区婴儿乐路南侧经纬实业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698098192W。
法定代表人:杜国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邦纳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邦纳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邦纳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巩若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刘佼
书记员齐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