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

清远贝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881民初3015号
原告:清远贝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侨工业园新材料A园瀚和三路。
法定代表人:范光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通,广东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颖,广东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庆云经济开发区婴儿乐路南侧、经纬实业西侧。
法定代表人:杜国新,总经理。
原告清远贝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远贝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通、姚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清远贝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被告供应绝缘材料,双方于2021年6月对账,被告在《对账单》上确认:截止2021年6月20日被告欠款总额为53868.4元。经原告催款后被告于2021年8月11日偿还1万元。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43868.4元。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贵院查清事实,明确责任,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3868.4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清远贝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送货单;二、发票;三、对账单;四、银行电子回单。
被告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经营绝缘制品的企业,原告自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份向被告供应绝缘材料。2021年6月份,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53868.4元。2021年8月11日,被告支付了原告1万元的货款,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43868.4元。
本院认为,买方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在卖方已完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后,买方亦应及时支付货款。结合本案,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绝缘材料,根据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对账单、付款凭证足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3868.4元。被告怠于付款行为已违反了其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原告主张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3868.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其行为不影响本案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清远贝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3868.4元及利息(以43868.4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2日起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8.36元,由被告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清远贝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48.3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向其退还448.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俊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童童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