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605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住所地庆云县新华路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72542365X3。
负责人:张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秋生,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庆云经济开发区婴儿乐路南侧、经纬实业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698098192W。
法定代表人:杜国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庆云国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经济开发区婴儿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6817405485。
法定代表人:杜国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庆云骏风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205国道以北,西杜树刘村公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785023498W。
法定代表人:杜国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万恒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经济开发区西环路小天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5804009900。
法定代表人:杜国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杜国新,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庆云县,现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申请人:范明然,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庆云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资金4410万元或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山东庆云国新电子有限公司、庆云骏风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山东万恒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杜国新、范明然名下银行资金4410万元或价值相等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士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