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财保8号
申请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中心街南首金宇建材城A5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寿朋,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经济开发区婴儿乐路南侧,经纬实业西侧。
法定代表人:杜国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庆云骏风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双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杜国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万恒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经济开发区西环路小田村北。
法定代表人:杜国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庆云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新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田,经理。
被申请人:杜国新,男,1969年3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申请人:范明然,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612150104602022000××××-001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账户信息见财产线索),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万恒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庆云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登记权利人的不动产(见财产线索)。查封期限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专利(专利权质押登记编号:Y2021980014033),查封期限两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万恒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机器设备(登记证明编号:14108553001688707024),查封期限两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杜国新在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和山东万恒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371423202112030001、371423202112030002)。查封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郑玲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