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财保8号之二
申请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中心街南首金宇建材城A5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寿朋,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经济开发区婴儿乐路南侧,经纬实业西侧。
法定代表人:杜国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庆云骏风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双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杜国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万恒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经济开发区西环路小田村北。
法定代表人:杜国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庆云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新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田,经理。
被申请人:杜国新,男,1969年3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申请人:范明然,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申请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2022)鲁1423财保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经审查,解除(2022)鲁1423财保8号之一裁决项下的所有保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被申请人山东万恒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号:8093********、在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账号:9140********、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账号:3700********、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账号:1612********的冻结。
2、解除被申请人杜国新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号:6229********、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号:6229********、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号:6229********、在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账号:9141********、在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账号:6223********、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账号:4340********、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账号:6236********、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账号:6214********、在××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6231********、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账号:6222********的冻结。
3、解除被申请人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在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账号:9140********、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账号:3700********、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账号:1612********的冻结。
4、解除被申请人庆云骏风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账号:3700********的冻结。
5、解除被申请人山东万恒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庆国用(2011)第5××5号、鲁房权证庆字第0×**号、鲁房权证庆字第0×**、鲁房房权证庆字第0×**、鲁房房权证庆字第0×**、鲁房房权证庆字第0×**、庆国用(2015)第0××5号、庆国用(2015)第0××6号】的查封。
6、解除被申请人庆云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庆国用(2012)第3××1号】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玲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