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财保8号之一
申请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中心街南首金宇建材城A5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寿朋,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经济开发区婴儿乐路南侧,经纬实业西侧。
法定代表人:杜国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庆云骏风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双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杜国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万恒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经济开发区西环路小田村北。
法定代表人:杜国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庆云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新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田,经理。
被申请人:杜国新,男,1969年3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申请人:范明然,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612150104602022000××××-001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了确保生效文书的顺利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于2022年4月14日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恒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号:8093********存款1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于2022年4月14日冻结被申请人杜国新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号:6229********存款1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号:6229********存款1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号:6229********存款1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号:6229********存款1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于2022年4月15日冻结被申请人杜国新在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账号:9141********存款1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在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账号:6223********存款1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于2022年4月15日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在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账号:9140********存款1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于2022年4月15日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恒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账号:9140********存款1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于2022年4月18日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账号:3700********存款1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于2022年4月18日冻结被申请人庆云骏风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账号:3700********存款1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于2022年4月18日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恒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账号:3700********存款1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于2022年4月18日冻结被申请人杜国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账号:4340********存款1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账号:6236********存款1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账号:6214********存款1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于2022年4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杜国新在××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6231********存款10000000元,实际冻结0.43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一、于2022年4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账号:1612********存款1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二、于2022年4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恒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账号:1612********存款1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三、于2022年4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杜国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账号:6222********存款1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四、于2022年4月12日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万恒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庆国用(2011)第5××5号、鲁房权证庆字第0×**号、鲁房权证庆字第0×**、鲁房房权证庆字第0×**、鲁房房权证庆字第0×**、鲁房房权证庆字第0×**、庆国用(2015)第0××5号、庆国用(2015)第0××6号】,查封期限三年。
十五、于2022年4月12日查封被申请人庆云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庆国用(2012)第3××1号】,查封期限三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玲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