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

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28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698098192W,住所地山东省庆云经济开发区婴儿乐路南侧、经纬实业西侧。
法定代表人:杜国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74686309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藕杨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佳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华、马黎,无锡市梁溪区广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6民初7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59元减半收取22629.5元,由上诉人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俊梅
审 判 员 胡 伟
审 判 员 秦小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戴文娜
书 记 员 高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