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赣1002执恢158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龚某
本院在执行江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现因……(写明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