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11民初1770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广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江西金山同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八一乡。
原告**与被告江西广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江西金山同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