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山同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金山同创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489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6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申请人:江西金山同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八一乡莲塘中大道260号1栋一单元,办公地:南昌市洪都中大道25号南昌市银燕实业有限公司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588255822。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新建区现代建筑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望城镇三联村李家自然**垅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2MA35PE6U5M。 经营者:***,女,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告新建区现代建筑设备经营部与被告**、江西金山同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赣0112执保489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山同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10,337.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江西金山同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超过3,410,337.12元银行账户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6221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金山同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金山同创建设有限公司开设于新建农商银行流湖支行,账号为1022××××5585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