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溪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6民终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溪市建设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310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福生,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溪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溪市建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682XG。
法定代表人:饶掌高,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赣抚路599号丰源金润广场L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685961866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溪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7)赣0681民初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7)赣0681民初5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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