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2080号之一
原告:武汉世纪领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特1号**优势企业总部基地58栋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MA4KWUF3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星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路77号新城吾悦广场办公11#楼-24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8KFWH2W。
法定代表人:朗高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赣抚路599号丰源金润广场L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685961866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世纪领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星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武汉世纪领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世纪领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世纪领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1元,由原告武汉世纪领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