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22民初1900号
原告:***,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成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069239327L,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西安古街112号。
法定代表人:戚胜。
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成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以双方和解,被告浙江成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