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成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成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22民初1900号

原告:***,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成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069239327L,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西安古街112号。

法定代表人:戚胜。

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成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以双方和解,被告浙江成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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