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成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其与浙江成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3民初1990号

原告:**其,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飞霞,浙江礼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成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西安古街112号。

法定代表人:戚胜,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其与被告浙江成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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