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俊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俊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04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俊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053514486H,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飞龙东路439号0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5855220738,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永红乡新建村张家组1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058689146B,住所地常州市飞龙东路288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俊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俊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7)苏0404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判决:一、被告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92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对被告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院执行中查明,该案的法律文书并未生效,不符合执行条件,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已向中院提起上诉。故本院(2017)苏0404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常州好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依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俊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