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沪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沪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02民初36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沪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10号楼西门1楼。
法定代表人:罗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68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春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中路香榭丽都小区3、5栋1层6号。
负责人:陈娟,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沪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沪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沪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和撤回反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沪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北沪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蓝重金
审 判 员  全 华
人民陪审员  张华容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钟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