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9573号之一
原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28869534D,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佑***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大连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1564616D,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办事处虎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成。
被告: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30396XA,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顺达路6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辽0211民初9573号民事裁定,查封二被告所有的价值1,7038,587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因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二被告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大连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7038,587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