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大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9573号之一 原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28869534D,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佑***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大连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1564616D,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办事处虎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成。 被告: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30396XA,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顺达路6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辽0211民初9573号民事裁定,查封二被告所有的价值1,7038,587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因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二被告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大连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7038,587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