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景绣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厦门景绣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南靖康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27执50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180-800号亚植所锦绣谷景观文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12251193B。
法定代表人陈建宏,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靖康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船场镇上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729942586。
法定代表人胡佐英,执行董事。
厦门***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南靖康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7)闽0627民初26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靖康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20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南靖康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为此,本院将被执行人南靖康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靖康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我院另案查封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闽0627执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庄传芳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江 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庄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