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景绣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厦门***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780-800号亚植所锦绣谷景观文化园。
法定代表人:陈建宏。
被执行人:**,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本院在执行厦门***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债权为27501.1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初晓雯